立功的主體范圍包括什么
首先要在法律上確定適格的立功主體。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立功的唯一主體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構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主體,不包括單位。那么,什么情形下才能認定行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為屬于犯罪分子的行為。
犯罪分子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對國家、社會集體或者他人造成危害,應當受到刑罰的人,即已經構成了犯罪或者說是已經符合了某種罪的犯罪構成的人。因此對于不構成犯罪的人不能構成刑法上的立功與重大立功,立功與重大立功對不構成犯罪的人而言也沒有任何刑法上的意義。
案發之前能認定立功嗎
對犯罪分子的認定,在現行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以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立案的時間為標準。立案意味著行為人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才開始具備刑法意義上立功的可能性。在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沒有發現之前,即便是行為人已經實施了某種違法犯罪行為,無論其是否意識到行為已觸犯刑事法律,任何人都應該在法律上被推定為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因為法律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擁有審判權能,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實為依據,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對所訴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是否有罪的裁判。立案以前,任何公民進行的舉報、控告犯罪嫌疑人等行使憲法規定的訴愿權利行為,見義勇為等高尚道德行為當然排除在立功行為之外。
否則,會導致刑法追及效力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及往,認為犯罪者在主動歸案或被動歸案前以及潛逃期間實施的見義勇為、舉報、控告等行為成立立功,從而導致司法實務上的無所適從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亂。
哪些情況屬于立功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立功的主體范圍包括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立功表現的主體是犯罪分子,如果是單位犯罪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立功的主體。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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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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