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助司法機關抓捕未果算不算立功
司法實踐中,人們對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未果的行為能否認定立功,意見分歧較大。從協助抓捕的行為看,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具備立功的悔罪性特征。確定協助行為是否有效,要綜合考慮客觀情況,比如被捕者的行為、警方的抓捕措施等等,不能把抓捕未果的責任完全歸于協助者。所以在認定有效性上不能一概而論。值得注意的是,協助抓捕無責任能力人也應成立立功,因為雖然主體不適格者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但他仍然屬于犯罪嫌疑人,到底能夠成為罪犯和被認定為犯罪行為是另外的司法審判的結果,這并不侵害無責任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因為他最終并不會被定罪處刑。
二、什么是準立功
準立功不是立功,是因缺失立功的部分要件而成立的行為形態。比如,在案發時的行為,而不是歸案后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但若該行為得到的最終結果和具有立功表現得出的后果是一致的,則該行為有其積極的一面,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降低了司法成本,有利于與國家和社會的,應該進行肯定。并在處罰時將該行為結合犯罪分子的其他情節綜合考慮,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求得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我國目前均還沒有出現共同立功的規定,但刑法也沒有否認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但實踐中確實存在共同立功情形,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共同實施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等均屬于共同立功;比照共同犯罪,共同立功應包括以下幾點:
1、主體要件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已歸案的犯罪分子;
2、具有共同立功的故意;
3、實施了共同立功的行為,且共同的行為均起到直接的有利于社會的作用;
4、立功行為被查證屬實。
三、立功后從輕處罰的幅度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印發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對于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于立功情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立功從寬幅度要小于自首。《意見》規定:“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于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自首情節對每一名犯罪分子機會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機會,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體現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故對自首的認定標準和從寬幅度的掌握要更寬一些。
立功后從寬處罰的幅度要小于自首,但是每個犯罪嫌疑人都能自首,如果有重大立功又有自首情節的就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犯罪嫌疑人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后,就應當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律師會在了解案情后,及時收集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的證據,在審判階段爭取為犯罪嫌疑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機會。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協助司法機關抓捕未果算不算立功”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協助司法機關抓捕未果算不算立功有比較在的爭議,但這種行為是具有悔罪的表現,法院可以依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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