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供述,他真名叫廖某,無業在家。之前在某火鍋店當服務員時認識了老鄉張某、冉某和陳某,他們都沒有工作。四人常一起吃飯、上網、打游戲。由于上網打游戲,導致廖某上班常遲到,不久他就被老板開除。因要吃喝玩樂,又沒固定收入來源,廖某和幾個老鄉只好晚上外出盜竊。他們曾在重慶黔江、彭水等地作案多次,變賣贓物籌資吃喝玩樂。贓物變賣后,團伙老大張某每次給廖某分贓最少,廖某一直耿耿于懷。
在廖某報警前一日,廖某等人將李某波摩托車偷走后,在摩托車后備箱內發現同村人李某波的駕駛證。與以往一樣,此次盜竊分贓廖某仍所得最少。廖某心想同樣的付出,自己卻不能得到同樣的報酬,便打算冒充李某波的兒子李某到派出所報案,舉報同伙張某等人,報復他們分贓不均。
得知實情后,民警根據線索將張某等人抓獲,當場繳獲贓物筆記本電腦一臺、iPhone手機一部、摩托車兩輛,及營養快線、紅牛等飲料30余箱。據民警初步統計,張某等人共作案十余起。
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張某等4人已被刑事拘留,該案還在進一步查辦之中。
法律知識: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
●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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