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這樣鑒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后,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后,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鑒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綜上可知,在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后,就應當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如果您對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還有其他疑問,建議您隨時咨詢我們律霸,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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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徐丹律師,女,法學學士學位,國家司法考試A證?,F為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核心專職律師,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執業證號為14201201711164197。徐丹律師從2012開始先后在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過實習工作經驗,從事執業律師以來,秉承“專業、誠信、敬業、務實”的工作作風和為人處世的態度,已處理過多起訴訟和非訟法律事務,咨詢解答大量各類型民事、經濟、刑事案件。尤其擅長各類婚姻家事糾紛;婚前、婚內財產風險評估和規劃;為境內或者跨境婚姻、繼承提供法律意見;債權債務糾紛;房產合同等。對于婚姻家庭的矛盾有著獨到的見解,善于從法律角度與女性特有的角度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善于處理婚姻家庭中的疑難雜癥。在執業中也不忘關懷弱勢群體,結合地區司法局以及律所綠色通道提供專職援助,對于一些困難的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是一位有著專業素養與社會責任感的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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