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國往來的越來越密切,對于國際仲裁法我國公司企業(yè)也是比以前多了許多的了解。不過對于相關的國際仲裁員行為準則的具體內容是什么肯定還是比較陌生的,那么今天就讓我們帶著這個問題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具體規(guī)定吧,來一起接著往下看吧。
結合國外和國內仲裁機構制訂的仲裁行為準則,仲裁員在仲裁行為中應遵守的原則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動披露
仲裁中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的“法官”即仲裁員是仲裁的主要優(yōu)勢,但當事人的這一權利也不能濫用。為了對這一權利進行必要制約,保證仲裁案件審理的公正,中外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大都規(guī)定了回避制度。
以上仲裁法、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表明,回避是仲裁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能對仲裁案件審理中可能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起到提前預防作用。然而,回避制度作用的發(fā)揮卻必須借助于信息披露的全面和有效。正是由于回避與披露的密切關聯性,國外法律在規(guī)定回避制度的同時基本也同時規(guī)定了披露制度,不僅如此,國際律師協會還制定有《國際商事仲裁公正、獨立、信息披露準則》,對仲裁員信息批露的標準、事項等進行具體界定。我國仲裁法只規(guī)定了回避,對于信息披露未作出規(guī)定。但近年來我國各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規(guī)則開始明確將披露規(guī)定為一項義務。因此,對仲裁員而言,應當清楚披露的重要意義,并要案件中主動披露可能引起對案件獨立公正審理產生正當懷疑的一切事項,這些事項如果構成回避的事由,則應主動提出回避。
(二)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
仲裁員居中裁判案件,就必須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不能有遠有近,否則當事人就有正當理由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有學者用等腰三角形來形容仲裁員與當事人的關系,就是說仲裁員要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距離。
仲裁員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表現在程序權利和外在表現兩方面。在程序權利方面,仲裁員應當給予當事人同等的權利,如給一方提交材料的機會,則應同時給予另一方當事人。外在表現方面指仲裁員不能在庭審以及其它與當事人接觸的場合,表現出對一方熱情,對另一方冷淡。例如在開庭時,仲裁員與一方代事人熱情握手問候,卻不理睬另一方當事人。這種情況雖然并不表明仲裁員會偏袒某一方當事人,但卻會給另一方當事人一種不平等的感覺。因此,仲裁員不僅應在實際的程序權利上,而且還應在行為表現中給予當事人平等的待遇。
(三)不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單獨接觸
不與一方當事人單獨接觸,也可以稱為不與一方當事人私下接觸。這一行為規(guī)范是仲裁員居中、獨立公正裁判案件的必然要求和客觀保障。單獨、私下接觸的后果必然是中立性、獨立性的喪失,案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也必然失去保障。因此,各國仲裁法均禁止仲裁員與當事人單獨接觸。我國仲裁法第34條、第38條和第58條規(guī)定,如果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必須回避;上述情形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仲裁員與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單獨接觸,他們之間會或多或少的談及案件的有關情況,這樣會使仲裁員在一定程度上先入為主,自覺或不自覺地偏向某一方當事人,而這與仲裁的本意是格格不入的。而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甚至索賄受賄,就更不允許了。
以上就對國際仲裁員行為準則的具體內容是什么的解釋以及相關的說明。其實在閱讀完了整篇文章后,我們可以知道仲裁員的選擇還是比較合理的,都是處于中立地位的人。在具體的仲裁案件中,都是不與雙方私下接觸的。希望您看完這篇文章后可以給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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