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您好,數罪并罰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相關法律知識:
刑罰執行期間的并罰規則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并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罰方法,因為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并執行了一定時間,與另罪的并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刑法》第70條、第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并(加)后減”與“先減后并(加)”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于看在刑罰執行期限間所發現的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并后減”的并罰方法。也就是說,漏罪并罰——先并之后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并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
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后并”的并罰方法,即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余刑與新罪之刑進行并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并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
該規則設計的意義在于對新罪并罰的結果體現出對犯罪分子更為嚴厲,常常使其執行刑(合并刑)最低起點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實際被執行的刑期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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