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嗎?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這說明,一旦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時間上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個部分。無論試用期還是合同期,勞動合同當事人都受同一個勞動合同的約束,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不按《勞動法》規定單獨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都是錯誤的。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試用期單獨訂立勞動合同的認定為試用期無效,合同期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訂立勞動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關于社會保險的問題,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也是錯誤的。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法定的強制制度,是必須要執行的,沒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戶口不在企業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有一定的麻煩,如果公司為你辦好居住證后,繳納社會保險就方便得多。如果你在試用期間辭職,企業也應當按照你的工資標準,從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時起為你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比如: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很可能利用這一條辭退你,但你可以抗辯,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明確的辭退條件,不得無故辭退你!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等。
要是試用期時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覺得受傷可以來律霸網找律師咨詢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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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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