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海域遼闊,涉及到的海事問題也是相對比較多的。一旦發生海事問題就需要按照標準和要求進行相應的處理。出現問題需要賠償,這個賠償需要按照標準去賠償,但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也是存在的。必須在限制的范圍以內進行海事賠償,同時要確保賠償的到位,讓受害者得損失得到合理的補償,但是具體的內容如何,感興趣的可以到本文進行了解一下。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和旅客運輸合同法中,都有關于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限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方面都有許多不同。不過,這兩種責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時起作用。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
1、主體
傳統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權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責任限制制度被稱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但隨著航運的發展,船舶的經營管理模式越來越復雜,承擔航運風險和對船舶負責任的人也越來越多,已經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據海商法,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雇人員;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2、條件
責任主體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享受責任限制。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請求責任限制。
三、兩種債權
(一)限制性債權
以下海事賠償請求,無論賠償責任的基礎有何不同,均可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被稱為"限制性債權":
1、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2、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3、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
以上請求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賠償責任。但第4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本條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二)非限制性債權
以下海事賠償請求不適用責任限制,因此被稱為"非限制性債權":
1、對救助款項或者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
2、我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
3、我國參加的國際核能損害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4、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如果根據調整勞務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對該類賠償請求無權限制賠償責任,或者該項法律做了高于海商法規定的賠償限額的規定。
做了詳細的介紹,海事賠償涉及到的問題也是比較復雜的,但是任何方面的熱啊都是有標準的,同時賠償責任也是明確的,需要大家按照標準進行,確保賠償到位。如果責任不明確,賠償也就很難落實到位,明確賠償責任是首要,需要大家認真落實,明確責任,明確賠償標準,確保當事人利益不受損。
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區別是什么?
涉外海事海商法院管轄有幾種?
我國海事海商法目的港棄貨怎么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適用哪些法律
2021-02-18監獄每年幾月份報減刑
2021-03-21改裝車違法嗎,改裝后要怎么過年檢
2021-02-25監護人有權利不讓爺爺奶奶看孩子嗎
2020-12-15父親被判刑,家人可以申請低保嗎
2021-01-19如何才能正確的規避購房交易中風險呢
2021-02-03建筑工程的概念是什么
2021-03-10調薪未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怎么處理
2021-01-06工傷認定能否直接認定勞動關系
2021-01-12輕資產公司倒閉員工怎么賠償
2020-12-23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賠償嗎
2020-11-10認識保險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誤區
2020-12-13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分出保險業務嗎
2021-02-16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流程
2021-01-31房屋保險包括哪些房屋保險不賠償的情況是什么
2021-03-12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2021-02-23公租房要拆遷,補償應該怎么分配,各占多少才合理
2020-12-17征地拆遷補償的標準范圍
2020-11-09房子拆遷沒房產證還能得到拆遷補償嗎
2021-01-062008年前的無證房拆遷怎么補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