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一、試用期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關于試用期的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并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
二、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如果想與員工約定長達6個月的試用期,必須首先與員工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正式工資的80%,并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注意,等另計。入職當日應該,約定合同期限,并根據合同期限長短,適當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要不要交社保?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所以,勞動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要是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年的話,那么試用期的期限約定不能超過兩個月,同時在試用期內也是要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而不是試用期合同。希望律師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施工噪音加害可以申請賠償嗎
2021-01-13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包括哪些人
2020-12-29申請專利后能否主動撤回
2020-12-31交通事故訴訟證據一覽表
2021-01-02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賠償計算公式
2021-02-19如何計算二次離婚的六個月時間
2021-03-10新婚姻法訴訟離婚財產分割
2021-02-11贍養義務可以協議免除嗎
2021-01-02交通肇事逃逸與交通肇事有什么不同
2021-02-24分居后還貸法律怎么規定
2021-02-09土地確權女兒可繼承嗎
2020-11-16保密協議的保密義務是什么
2021-01-25人壽保險理賠都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1-03-25產品責任險中的被保險人有什么義務
2021-02-21如何理解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2020-11-23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2021-03-24已經獲得侵權人賠償后,被保險人能否再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2021-02-22“第三者”定義范圍不同 撞了家人保險公司賠嗎
2020-12-09失業保險基金被挪用怎么辦
2021-02-18保險公司組織形式是如何的
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