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結婚限制主體包括哪些人
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 第4條之規(guī)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其范圍是:
①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部隊中服役,具有軍籍的干部和戰(zhàn)士。但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yè)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國人結婚。
②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
③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干警。
④機要人員和其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是指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yè)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
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的人。這類人由于違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二、涉外結婚證辦理證明
按照這個規(guī)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僑)在中國境內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須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yè)、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我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yè)、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涉外婚姻簡單來說,只要婚姻關系中帶有一點涉外因素,那么就可以稱之為涉外婚姻。不過,雖然如此,但畢竟還是在我國境內處理婚姻方面的相關事情,因此也要嚴格按照我國的有關規(guī)定來執(zhí)行。而對于我國的公民,若是想要與外國人結婚的話,那首先就要審查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如果是屬于現役軍人、公安人員、外交人員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員,那就是不準許與外國人結婚的。
涉外結婚公證程序是怎樣的
涉外結婚如何登記
涉外結婚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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