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與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解除可以嗎
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對于此條內容的認定證據,本文后面會重點提出建議。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條件:
第一、確需裁減人員;
第二、提前30天向工會/員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
第三、向勞動行政部分報告。
目前,勞動部門尚沒有批準一家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現在公司裁員,通常是用與員工協商方式進行的。
員工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根據前述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患功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員工處在懷孕期、產期或哺乳期。
5、建議公司必要采取的措施
制定盡可能詳細的合法《員工手冊》,確定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詳細的《員工手冊》是員工是否嚴重違反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證據之一。
建立員工定期考評制度。
不要隨意解聘員工。
尊重員工,也是尊重公司。
多和員工交流、對話。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多久?
《勞動法》第21條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對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做了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少于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長于6個月但短于1年,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長于1年但短于2年,試用期不超過60天。
試用期內,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只不過此時雙方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情形才可以,尤其是用人單位,否則的話就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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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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