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去一家游戲開發公司面試,他說審核過后簽協議,然后有入職培訓,但是要收費,每月九百,說是從以后的工資里扣,請問這樣做合理嗎?
律師解答: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勞動者的工資,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p>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員工安排崗位培訓,應當是用人單位出資進行(立法原意認為用人單位為員工進行培訓,是為了員工為用人單位創造更多的價值,因此這個培訓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此時可以約定服務期,只有當員工在服務期內擅自離職,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如果說所述的情形,屬于用人單位在員工的《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資標準上進行的扣減,則屬于實質上屬于變相的未足額支付工資,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員工可以先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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