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奈之下公司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凌-云賠償培訓費。但是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沒有支持公司的請求。
法理分析:試用期內,員工可隨時辭職
這是一起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备鶕秳趧臃ā返谌l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凌-云關于試用期的約定合法、有效。
另外,公司與凌-云還約定了服務期,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制造公司出資送凌-云到國外培訓,雙方約定的服務期也是合法、有效的。服務期條款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一經約定就是勞動合同的附件。對于這個期限,勞動者一樣有義務認真履行。
問題是,5年服務期中也包括了2個月的試用期,即服務期和2個月的試用期相重合。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由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期間,享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特權,用人單位無權以合同、協議等形式加以限制。當兩者重合時,應優先適用試用期的規定。也就是說,在這段時間內,凌-云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無權加以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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