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四年減刑多少
減刑多少不能一概而論,看具體表現而定。
入獄多長時間可以減刑
(一)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四)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后方可減刑;
(五)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無期徒刑罪犯如何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處算。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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