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很可能會造成人員的傷亡,在我國如果受害人要得到交通事故的賠償要先進行交通事故傷殘的認定。那么在我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怎么進行呢?下面就由律霸的小編為您介紹介紹吧。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法醫中心做出,事故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7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關于交通事故的傷殘鑒定開始市場化,由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因鑒定機構間存在競爭,所以存在同一病歷在不同鑒定機構鑒定結論不一的情況。這就無形中加劇了交通事故當事人賠償的矛盾。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覺得鑒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有兩種方式:一是在法院訴訟中,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可以申請法院委托重新鑒定;二是當事人在訴訟前接到鑒定結論后認為有問題的,可以提起重新鑒定申請。
希望小編的文章能夠使您走出您目前生活的困境,大家可以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結果得到不同的賠償金額。若您對于這個問題還有所疑問。歡迎你詳情咨詢我們律霸的專業律師們。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遵守哪些規定?
2020年最新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程序
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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