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二、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減刑,分相對減刑和絕對減刑兩種情形。
相對減刑,也叫可以減刑。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對減刑的條件。
絕對減刑也叫應當減刑,是具有刑法規定的六個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情形的減刑。
具體執行減刑工作時,對以下四個問題應嚴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減刑,此照成年犯相對放寬;
二、老年和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的著重把握確有悔改表現;
三、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從嚴掌握;
四、假釋犯不予減刑,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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