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假釋建議書的期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法院對假釋案件進行裁定的,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四十九條?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
假釋的申請程序怎樣
1、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罪犯認為自己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向服刑的監獄提出申請。
根據刑法規定,罪犯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假釋: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的;
(3)罪犯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需要注意的是,累犯或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被假釋。
2、監獄收到申請后,審核認為可以假釋的,依法進入假釋程序;不能假釋,應說明理由。
3、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鑒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
4、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5、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6、法院裁定假釋,經公示無異議的,交由相應的監獄機關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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