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看待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刑事辯護的意義是什么?
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這就是刑事辯護。
三、刑事辯護的類型有哪些?
無罪辯護: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有罪辯護:為被告人做有罪辯護,應著重從案件定性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方面進行。在庭審過程中發現審判程序違法,律師有權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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