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條款:
⑴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或姓名)應寫全稱,不可簡化或使用代號。
⑵委托標的。也稱委托事項,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這既可以是具體事物,也可以是利益。
⑶受托的權限范圍:在合同中,經雙方協商一致,明確受托人的權限范圍,受托人只能在授權范圍之內從事自己的義務,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從事有關事務,其后果應自己負責。
⑷委托事項的具體要求:合同中應明確委托事項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完成時間等具體要求。
⑸委托期限:是指自委托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項、全部清結之日止的具體時間,如超越這一期限為逾期。
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委托方與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約束雙方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
⑺報酬支付: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的是有償合同,則應在合同中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數量、期限等。
⑻違約責任:委托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以便合同一方違約時守約方、仲裁機構改革、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有所遵循。
⑼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并協商不成時,是通過某仲裁機構解決,還是訴請某法院解決。
⑽其他約定事項。
委托合同的終止情形
《合同法》規定的是一種法定委托合同終止條件。具體包括: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務的處理對其已無意義,同時委托人也無從對委托事務指示,加以關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則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能力與經驗的依賴落空,委托事務也無從繼續進行。因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委托關系應終止。
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
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實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終止。
2、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這是指當事人原有行為能力而后來因某種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
3、若當事人是企業的,則該當事人破產。
已破產的企業因其信用喪失,無法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委托關系應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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