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認定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聯(lián)合作出的《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第19條、第21條、第22條,關于精神病司法鑒定中如何對被鑒定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作了如下規(guī)定:
(一)對刑事案件被鑒定人責任能力的評定
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jīng)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jīng)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責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并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jīng)完全消失。
什么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
所謂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由于精神障礙,致使其辨認能力減弱,控制能力下降。這種精神病人一般包括以下兩類:
一是處于早期或部分緩解期的精神病人;
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這類精神病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其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又因精神疾病而受到明顯削弱,所以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該款規(guī)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但應當理解為在一般情況下都應該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通過上述內(nèi)容,大家都知道了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認定以及關于什么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解釋。如果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jīng)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上律霸網(wǎng)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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