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中當事人有哪些義務呢?
受托人的義務范圍
1.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受托人對委托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轉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委托事務情況向委托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辦理委托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托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托人。
委托人的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于有償委托合同,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334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托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托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并賠償因此給委托人所造成的損失。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權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經委托人催告后,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并賠償因此給委托人所造成的損失。
3、由于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于研究開發人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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