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賠償精神撫慰金是否支持
依據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受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親屬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二、影響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以及具體案件審理情況來看,目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大體由以下因素確定:
(一)受害者的傷殘等級;
(二)受害者的年齡;
(三)肇事者的過錯程度;
(四)肇事者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五)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劃分為10個等級,由第I級(100%)到第X級(10%),在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時,每級比上級相差 10%。評殘后,受害者可以根據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向肇事方索賠。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精神損害賠償對于侵權行為人而言具有懲罰性,而對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補性和撫慰性,它本質上是通過金錢賠償,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撫。 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受害人不論是造成傷殘還是死亡,都將給受害人自身及其家庭帶來很大的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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