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有哪些義務
一、對勞動者的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二、對派遣單位的審查義務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兩百萬元。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應該在二年以上。
用工單位對派遣單位的審查義務看似多余,但事實上是防范自身風險的必須要做的事情,因為勞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被派遣期間如果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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