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適用條件
假釋的條件具體分為對象條件、實質條件和時間條件。
對象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因其特殊性質,不存在假釋的問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不能直接適用假釋,只有在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備了假釋的條件才可以適用假釋。拘役的刑期短,適用假釋沒有實際意義。如果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可以宣告緩刑或者減刑。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監內執行,僅限制部分自由,沒有必要適用假釋。也就是說,其他種類的刑罰,或因性質,或因執行方式,或因刑期較短所決定而不能或不必適用假釋。
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規定第1條第1項所列情形,不致違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體有殘疾,并喪失作案能力的。其中,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認罪伏法;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還必須執行一部分刑罰,才能適用假釋。這是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比較準確地判斷犯罪分子是否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以保證假釋的效果;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嚴肅性。
根據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為使假釋適用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這里的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多久
根據我國《刑法》第83條對假釋期限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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