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指給予正在服刑中的罪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1.假釋的對象
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符合下述條件的罪犯才能適用假釋:
一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不適用假釋。
二是經過一定期限服刑改造的罪犯。法定適用假釋對象實際執行刑期的期限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須招待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須已實際執行十年以上。但是,如果罪犯檢舉監內外的犯罪集團或犯罪活動而立了大功,或在生產勞動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或對國家有其它重大貢獻等特殊情況,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三是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這是適用假釋有重要條件。假釋的確有悔改表現的含義與減刑中相同。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確已悔罪,改造期間一貫表現好,不致重新犯罪,或者老弱病殘,喪失作案能力。
以上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犯罪,才適用假釋。
2.假釋的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于罪犯減刑、假釋和又犯罪案件的管轄和處理程序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無期徒刑犯的假釋,應由罪犯所在的監獄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建議意見,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死緩、無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釋;由罪犯所在監獄提出意見,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假釋建議書后,要認真處理,并在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決定應及時通知監獄,并將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后,由監獄按期假釋,并發給假釋證明書。
3.假釋的考驗期
刑法明文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再犯罪和違法違紀行為。就認為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被假釋的罪犯如果再犯新罪,撤銷假釋,把前罪還沒有執行的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據法定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刑罰。其假釋后再犯新罪而被羈押前的假釋考驗時間,不能計算在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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