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提示】
“逆向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在尚未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應認定勞動者與派遣機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用人單位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勞動法中用工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例索引】
一審: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2007]臺民初字第2099號(2007年)
二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榕民終字第728號(2008年4月21日)
【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福州市**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被告(上訴人)陳-壽
被告陳*于2002年1月被聘于原告**公司所屬的20路車隊擔任駕駛員工作,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4年5月原告企業(yè)實行改制,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與福建省**派遣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2005年5月19日,被告與省勞務派遣公司訂立了《勞動合同》,但仍在原告下屬的20路車隊工作。2007年6月,因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身份置換前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等引起糾紛。2007年6月22日,被告向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后裁決:被訴人**公司應一次性支付申訴人經(jīng)濟補償金計人民幣5232元。裁決后,**公司不服,向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審判】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于2002年1月應聘到原告所屬的20路車隊工作,原、被告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告與省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被告雖然繼續(xù)在原告**公司擔任駕駛員,但其系作為省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派遣工身份與**公司發(fā)生勞務關系,原、被告雙方已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5年5月19日,被告與省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視為原、被告雙方實際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的爭議已經(jīng)產(chǎn)生。因此,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申請勞動仲裁已經(jīng)超過60日仲裁期限,故對原告提出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準許原告**公司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5232元給被告陳-壽。
一審判決后,被告陳-壽不服,上訴稱:**公司始終認為雙方之間仍保持事實勞動關系,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省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時,視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上訴人與省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沒有得到實際履行,實際上,上訴人的工資從被聘時起均由**公司從其銀行戶頭打入上訴人的工資卡。**公司在包辦與省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告知與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且**公司始終主張未與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于2007年6月19日建議上訴人等通過勞動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因此,本案勞動爭議發(fā)生日應為2007年6月19日,本案并未超過勞動仲裁時效。綜上,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按25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置換身份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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