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主體責任賠償上下班交通事故如何規定?
應該賠償。
我國法律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只要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即屬于正式工。可以依法享受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有關待遇。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擴展資料:
臨時工也是可以算工傷的,關鍵看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如果受傷職工不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屬于工傷;如果職工負主責以上的,則不屬于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侵權的,一般都是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的,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權利,接受方承擔之后可以向行為人追償,如果是導致自己受損,可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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