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控能作為刑事案證據嗎
監控屬于視聽資料,能夠作為刑事案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誰有資格收集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條?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六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控可以作為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從而被當做刑事案的證據,但是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提供的有關解答。如果您有與法律有關的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到律霸網進行相關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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