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案件回放:潘某系南京某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職工。2007年9月25日上午7時45分,潘某到單位上班,在快進公司大門口時被本單位的一輛貨車撞傷,造成右腿脛腓骨骨折,住院治療18天,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后被認定為工傷。其所在單位為潘某辦理了工傷保險理賠。同年11月7日,潘某將其所在單位南京某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和南京某財產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計73894元。
2、案件分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即只要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全額賠償。故保險公司支付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賠償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是對受害人的特殊保護,其不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前提。潘某在上班途中被本單位車輛撞傷屬于工傷,盡管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要求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潘某是被機動車撞傷,該起事故的性質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只要單位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就應當依法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潘某作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保險對象,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
案例二
1、案件回放:上年年10月12日,趙*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稱自己系**(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職工,其在2004年7月5日按照**公司的要求入住**山莊參加會議,當晚在客房內洗澡時因浴室防滑墊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診冶。診斷結論為:右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右側脛骨平臺骨折,右膝內側副韌帶撕脫,右股骨內踝骨軟骨損傷。趙*認為其所受傷害系工作原因,故申請認定工傷,同時提交了目擊者證明、診斷證明書、外資辦事機構登記信息等材料。朝陽區勞動保障局受理趙*所提申請后,于2004年10月15日就有關事實向趙-雨進行核實,并制作詢問筆錄。**公司亦向朝陽區勞動保障局出具證明,認可本公司員工趙*參加單位會議人住**山莊,在客房洗澡時摔傷的事實。2004年10月25日,朝陽區勞動保障局作出非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趙*在前述事故中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視同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工傷(視同工傷)。趙*不服,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2004年12月22日,北京市勞動保障局作出京勞社復決字[2004]8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復議決定書),維持了非工傷認定通知書。
2、案件分析: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開會,在會議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意外傷害的,應否認定為工傷,涉及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解釋問題。法律解釋的基本方法可以分為文意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四種。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一般也應當先從文意解釋開始,如果文意解釋存在不明確的情況時,再按照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的步驟進行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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