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政府部門與公民平時的接觸比較多而導致公民與其的沖突也是時常發生,但是公民自認為在稅務這兒遭受了侵害就去申請復議卻不一定能夠被受理,這是因為有些案件并沒有在稅務復議的管轄內,那么,稅務申請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一、稅務申請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根據《征管法》、《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僅限于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后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這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后,有關稅務行政復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一級的規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綜上所述,只有確實與稅務機關親自做出的決定有關的行為可能侵害到公民才會被更高的復議機關認可是可管轄的范圍,否則其他的情況就只能要求公民通過訴訟的形式來維護自身權益了。
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布《關于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
臨時工工資制度和稅務處理
稅務行政處罰法全文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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