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行政處罰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通常分為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和人身罰。稅務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其種類主要有:
1、責令限期改正
這是稅務機關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義務的當事人的譴責和申誡。責令限期改正主要適用于情節輕微或尚未構成實際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是一種較輕的處罰形式。責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處罰作用,因而為稅收法律、法規廣泛采用。
2、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于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正是由于罰款在稅務行政處罰中運用很廣,而且意味著對相對一方當事人財物的剝奪,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和程序及形式。
3、沒收財產
這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一是對相對一方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二是財物雖系相對一方當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動而被沒收。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對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么?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于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稅收情況審計的時候,如果發現企業存在偷稅漏稅的,金額不大尚不構成犯罪的話,稅務所有權作出行政處罰,手段主要有罰款、責令改正、教育企業負責人等。對于處罰金額小于一千元的,應該采取簡易程序,現場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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