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罰金和稅收罰款的區別是什么?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都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制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稅務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罰的刑事處分。這種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罰。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權限,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
二、稅收罰金的形式是怎樣的?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強制違反稅收法律的犯罪分子繳納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在我國,罰金是附加刑的一種形式,可以獨立適用和附加適用。罰金的數額根據犯罪情節和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確定。稅收罰金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處應納稅額若干倍數的罰金,如刑法中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另一種是處一定金額的罰金,如刑法中規定,個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要加重處罰。
三、稅收行政處罰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稅收罰款的性質是行政處罰,而罰金是刑事處罰的附加刑,嚴重程度上當然是被處罰金嚴重些。做出罰金處罰的機構是法院,而罰款是稅務局做出的。罰金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一定金額,另一種是處以一定倍數。拿到處罰決定書后,企業要如期繳納罰款,否則可能產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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