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如何合理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2007年修訂)第6條第5款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實際上就是指個人股東因股權轉讓的獲利金額,或者說只有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或折價轉讓則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第5款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因此,個人股東在股權溢價轉讓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轉讓費用)×2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法律還規定了不需要交稅的特殊情況,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防止重復交稅:采取先增資、后轉讓的辦法避免重復征稅。
二、增加交易費用:增加交易費用是財務上的慣常操作方式
三、采取先上市,后轉讓股權的方式避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確定了上市公司轉讓股權暫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大型企業自然人股東來講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辦法,不但能夠進行融資,還可以金蟬脫殼。
四、不可違法簽訂陰陽合同避稅,存在極大法律風險。 根據《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簽訂陰陽合同避稅其實是一種逃稅行為,可能引發民事訴訟,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看了小編整理的股權轉讓如何合理避稅的相關內容后,相信大家通過分析,可以看出,股權轉讓可以通過一些方法是可以達到合理避稅,且不違背國家稅法,同時也達到了企業利潤的增加。小編在此并不建議大家采取避稅的辦法,依法納稅才是一名合法理智的公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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