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稅罪責任人業務員的處罰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在納稅過程中采用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應當要處以想應處罰。但是,這個處罰不同于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罰處罰。
一方面,單位在犯逃稅罪之后要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金。
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的直接責任人,要根據刑法規定,處以責任人除罰金之外的處罰可能,即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稅人補繳適當,會被免于刑事處罰,則只需要補繳稅款,以及繳納相應的滯納金就行了。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二、逃稅罪的客觀要件是什么
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稅款在客觀上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
所謂偽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制造虛假的帳簿、憑證,并懷著欺詐的偷稅故意把它當著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為。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為。
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稅務機關查獲的行為。
所謂擅自銷毀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銷毀帳簿、憑證的行為。
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為。
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將經營取得的應稅收入記入法定帳戶核算,帳外經營;或者將應稅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的帳戶等行為。
所謂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拒不按照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通知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
所謂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不依法如實申報其應稅項目、數量和應稅收入、所得等行為。
綜上所述,逃稅罪責任人業務員根據刑法規定一般會判處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單位犯逃稅罪的主要會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當然相關聯的人員也應當受到處罰,并要求補繳齊偷漏的稅額,再接受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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