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體戶餐飲偷稅漏稅的處罰是什么?
1.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
2. 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 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7.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刑法條文
1、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應占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 出口退稅 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4、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 執行 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偷稅漏稅行為是嚴重違犯我國法律規定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偷稅漏稅行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量刑處理,涉及到對當事人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必須結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偷稅漏稅處罰標準是什么?
偷稅漏稅企業所得稅的處罰是什么?
偷稅漏稅多少構成犯罪?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上海離職后住房公積金怎么提取
2020-12-15在外國申請離婚要什么材料
2020-11-18法院公告費收費標準
2020-12-19干股可以收回嗎
2020-12-26離婚后還有哪些民事權利和義務
2021-02-07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及見證人資格
2021-03-16賣主去世房產怎么過戶
2020-12-04一般用人單位是怎么舉證
2020-11-26如何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12-26解除勞動合同后是否要遵守競業限制
2021-03-10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2021-03-10保險合同效力變更的內容是什么
2021-02-03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
2021-01-14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有什么關系
2020-12-17輕傷后精神損失怎么理賠
2021-01-29法律對保險事故的鑒定是怎樣規定的
2021-02-28土地承包的經營權流轉是什么意思
2021-03-25國有土地出讓后可以增加面積嗎
2020-11-24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2020-12-28土地流轉拍賣須合法嗎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