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優先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首先,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由于行為人(侵權人)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無疑可以認定為賠償義務人,因此,法院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予執行保險公司的交強險理賠款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均可以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執行除醫療費限額以外的其他費用,這就要求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先予執行申請后,應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當事人的傷情等進行必要的審查。筆者認為,如果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以上,且受害者的傷情明顯構成八級以上傷殘(如造成植物人、截肢、雙目失明等)的情況下,法院完全可以對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執行,使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待判決結果產生后再行結算。如此,既體現了法院司法為民、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的司法理念,同時也彰顯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人被車撞了怎么要求賠償
1、受傷未致殘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傷但還未達到致殘的程度,那么傷者可以索賠的項目有7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
2、因傷致殘的
因交通事故致殘,除第一條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以索要以下賠償項目(6項):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以下6項費用: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交強險的劃分優先賠償需要自己踐行相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著法律上的基礎,但是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合理的劃分,否則自己事情處理就會陷入程序的凡繁雜中,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進行了解,進而減少自己的執行失誤。
交通肇事逃逸交強險理賠嗎
交強險費用可以退嗎,有哪些退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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