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級別管轄規定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二、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有哪些行政案件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轄權,可是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并沒有對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的認定標準有詳細的解釋,如果遞交了行政訴訟狀以后,基層法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不予立案的話,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
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有哪些區別?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再次提起訴訟是否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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