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羈押后民事訴訟如何處理?
刑事羈押后民事訴訟中止審理。被羈押的當事人有民事訴訟的,如果被羈押人員不能出庭的,法院可以中止審理,或者與法院協商到羈押所在地審理民事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二、犯罪嫌疑人最長可被羈押多長時間?
犯罪嫌疑人拘留最長可被羈押一個月零七天。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所謂羈押,一般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判決前的依法暫時關押。羈押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由于拘留和逮捕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強制措施,故而不僅相關立法對司法機關辦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案件的期限作了嚴格的限定,而且一直以來,羈押期限問題也廣泛吸引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眾多關注。相對于拘留和逮捕而言,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則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較弱的強制措施。雖然相關立法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也作了明確規定,但是關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卻不甚明了,從而造成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對此的理解和做法不一。這樣,既不利于保護人權、懲罰犯罪,也有違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則。
我們國家現在關于刑事羈押期限有明確的兩個月時間的規定,當然如果說在刑事羈押期限內,發現有其他的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并且相關的人員是不能夠出庭參加訴訟活動,對于民事活動可以暫時停止審理。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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