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后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行政強制執行中止的情形
以下幾種情況,法院應當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裁定中止執行: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2、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涉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執行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或上級法院提審裁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行由行政機關和法院共享強制執行權的模式,二者各自的權限涉及行政強制執行的運行。行政強制法對此前行政機關和法院各自的強制執行權進行了一定的調整,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森林公安行政處罰權限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相對不起訴后是否可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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