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回避制度規定有什么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 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二、行政訴訟都公開審理嗎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實行公開審理,是行政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公開審判有兩方面的內容:
1、審判活動向群眾公開;
2、審判活動向社會公開,允許新聞記者報道開庭審理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除合議庭評議以外的全部活動,包括法庭調查、辯論、征求原告被告雙方意見、宣告判決等,都要公開進行。
審理行政案件一般要實行公開審理,但是以下三種情況,可以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回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回避的規定同時適用于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什么情況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民事訴訟法回避方式有哪些?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回避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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