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授權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綜上所述,面對被處罰對象拒絕履行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選擇走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在執行之前應當得到授權,行政機關負責人有這個權利,其批準后,具體由相關人員執行,帶上材料,選擇適當的方式,比如查封不動產,凍結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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