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會議如何對待證據
展示證據的范圍
首先,庭前會議中可以展示的證據應當是控辯雙方決定在法庭中出示的證據,對于控辯雙方雖已掌握但決定不在法庭出示的證據不需要在庭前會議中展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關于證據材料是否具備證據資格的證據,即旁系證據,它們是否需要在法庭出示屬于待定類型——取決于相對方是否對證據資格提出異議,對于此類證據,在庭前會議中,一旦控辯雙方決定用來解決證據的資格問題,就視為決定在法庭中出示,應當允許其在庭前會議中展示,例如,《規程》第13條第1款就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庭前會議中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其次,控辯雙方決定在法庭出示的證據包括兩類,一類是在召開庭前會議之前控辯雙方已經隨案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另一類是在召開庭前會議之前控辯雙方已經收集完成但未隨案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其中包括關于證明證據資格問題的旁系證據。
展示證據的方式
展示證據的方式根據需要展示的證據是否已經提前隨案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而有所不同。對于在召開庭前會議之前已經隨案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在召開庭前會議時,人民法院通常已經通知控辯雙方閱看,因此,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可以參照下列方式組織證據展示工作:審:辯護人,你對公訴機關的證據是否存在異議?辯:……審:公訴人,你對辯護人的證據是否存在異議?公:……如果辯護人或者公訴人對對方證據沒有異議,則證據展示結束。如果辯護人或者公訴人對對方證據存在異議,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可以參照以下模式繼續組織證據展示:審:辯護人/公訴人,你對公訴人/辯護人的哪些證據存在異議?有什么異議?此時應當注意兩方面的事項:其一,如果辯護人或者公訴人是對對方的多份證據存在異議,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應當要求辯護人/公訴人逐份說明存在異議的證據名稱;其二,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要主持引導辯護人/公訴人細化異議內容,要明確到存在異議的證據審查認證的細分要素,而不能將異議情況籠統地終止于證據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等證據屬性上來,例如,當辯護人/公訴人發表的異議意見為“對×××證據的合法性有異議”時,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就應當繼續引導辯護人/公訴人細化異議指向,“辯護人/公訴人,你詳細陳述一下異議的內容”,如此,直至引導辯護人/公訴人說出與證據合法性相關的細分要素,諸如無搜查證搜查、以×××親人×××情況進行威脅取證等等;當辯護人/公訴人發表的異議意見為“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時,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也應當繼續引導辯護人/公訴人細化異議指向,“辯護人/公訴人,你說的真實性是指形式真實性還是指內容真實性?”,必要時還要進行形式真實性與內容真實性的釋明。待辯護人/公訴人回答后,分別就形式真實性異議和內容真實性異議繼續按照上面引導細化合法性異議指向的方式,引導辯護人/公訴人說出與證據形式真實性或者內容真實性相關的細分要素為止。
對于在召開庭前會議前未隨案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在召開庭前會議時,控辯雙方申請提供的,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首先應當要求申請出示的一方說明擬出示的證據名稱、證據的來源,證明的事項以及證據的主要內容,必要時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交給對方閱看,并留出合理閱看時間。爾后,再按照主持出示在召開庭前會議前已經隨案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方式,組織控辯雙方完成證據展示工作。
展示證據的限度
庭前會議是庭審前準備程序,是為法庭集中持續審理服務的,不能通過召開庭前會議削弱、替代法庭審理功能。具體到證據展示方面,對于控辯雙方在證據展示中無異議的證據,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應當記錄于庭前會議筆錄中,但不能在庭前會議中作出認證,只有待法庭調查時,當庭宣讀確認并由控辯雙方簡要舉證質證后方可作出認證。對于在證據展示過程中控辯雙方存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允許相對方針對異議作出相關說明,對于證據資格異議問題,應當允許相關方出示與反駁異議相關的證據材料。在此之后,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還應當聽取對證據提出異議方的意見,詢問其對爭議證據是否還存在異議,如果無異議的,則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應記錄于庭前會議筆錄中,但不能在庭前會議中作出認證,只有待法庭調查時,當庭宣讀確認并由控辯雙方簡要舉證質證后方可作出認證;如果相關方仍舊存在異議,則庭前會議證據展示到此為止,并將相關情況記錄于庭前會議筆錄中,留待法庭調查時再就相關問題展開充分質證,既不能在庭前會議中作出認證結論,也不能在庭前會議中申請偵查人員、鑒定人員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到會作證。
庭前會議中非法證據排除的后果。
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的審查結果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對可以通過程序性審查排除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被排除的非法證據在庭審過程中不再出示。
第二,對合法證據確定其合法性,在庭審中出示并作為審判的依據。
第三,對于無法確定是否為非法證據的,則在程序審查之后歸納爭議,確定在庭審過程中進行非法證據排除需要出席的證人、偵查人員、鑒定人名單,并確定舉證程序及方式。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證明證據的合法性,無法證明的,法官在庭審中進行實質審查后,結合被告人當庭供述以及其他證據決定是否予以排除。
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后,導致證據可能不足的情形時,法院對案件審查后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分別作出補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處理決定。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一般為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其審查時間相對較長,檢察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在庭前會議后,根據證據排除的情況,及時補充證據材料。由于庭前會議未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因此不宜作出延期審理的建議或者決定,即庭前會議的召開不影響庭審的如期進行。
根據庭前會議制度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召開庭前會議是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對案件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是否調取新證等與審判相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而且對有異議的證據在庭審時候會重點關注的,對于無異議的證據在審理舉證時候是可以簡化進行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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