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什么?
1、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處理:執法人員在巡視檢查中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反《規定》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投訴及違法、違規行為人主動交代的適用《規定》規定的違法、違規案件,經查明情況屬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機關交辦或相關行政機關書面提請處理的違法、違規案件,經審查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節明顯輕微,經教育當場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立案后,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等。只有經調查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作為書證。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注明原件出處”,并由出具書證人簽章。調查取證,應當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詢問調查筆錄》,并做好現場拍照或錄音、錄像工作,必要時,須繪制現場圖。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應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勘驗、檢查筆錄》中注明。
3、審理決定。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及時制作《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連同案卷按程序上報審批。需作出技術鑒定或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違法、違規案件,應先征詢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或按相關規定賠償標準,依照前述審批權限執行。
案件處理審批期限為:行政機關執法隊4日,行政機關工作部門審核6日,行政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8日。審核部門接到提交的案件審批材料后,應當進行登記,并指定人員負責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處罰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
辦理行政案件的相關程序就是以上這些, 在具體的辦理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的決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哪些案件是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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