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失蹤多久可以報警
失蹤24小時警方才能進入調查或者立案。
但是立案很不容易,因為刑事立案是非常復雜的事情,立了就不能撤,而且需要拿出大量的警力。所以如果你不能提供足夠的涉案理由,一般公安機關缺乏立案的依據,也就是說是不會立案的,報案后只會給予公民必要的協助。
宣告失蹤的撤銷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實。如果失蹤人回到住所、居所、工作單位,或者其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戚、朋友以各種方式知道了真實下落,失蹤人就可以重新親自處理民事關系,或者授權其他人處理。這樣,失蹤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進行民事活動,不需要財產代管人幫助處理債權債務關系。
(2)失蹤人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銷宣告失蹤的申請。失蹤人重新出現后,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為申請。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失蹤人的近親屬、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果失蹤人本人及其近親屬都不提出撤銷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作出的失蹤宣告,雖然本人已經出現,在法律上,該人仍然是失蹤人,不能親自參加民事活動。
(3)法院作出撤銷失蹤宣告的判決。作出撤銷判決的法院應是作出宣告失蹤判決的法院。法院在對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實進行核實后,作出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
宣告失蹤的判決撤銷后,財產代管人的身份也就沒有了,財產代管人應將管理的財產移交給本人,并匯報與財產有關的民事活動。因財產代管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本人造成的損失,財產代管人應當賠償。
欠款人失蹤了該如何追要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由此可見,宣告失蹤后將能確定對失蹤人的財產代管關系,并能解決對失蹤人所欠債務的清償問題。所以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借你錢的人失蹤,然后要求從他的財產中清償欠你的債務。
另,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個人失蹤還不能夠馬上報警時可以找律師來提供意見,不知道怎么辦的人可以來律霸網找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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