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是否可訴?
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是可訴的,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行政復議,也可以到法院起訴,但法律規定的除外。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其特點表現為:
一是行政性,發生于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
二是強制性,基于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
三是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間接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間接強制執行的一種方式。當事人不及時履行他人不能代為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為促使其履行義務而對其科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的措施。
(二)直接執行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于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機關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是依法進行的,如果是當事人認定強制執行決定適用的法律錯誤的,此時可以在強制執行做出之日起的五日內進行行政復議的申請,即超過五日再申請行政復議的,相關機關是有權不受理的,還有就是復議是不停止執行的。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的條件有幾種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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