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行政強制執行裁定應該怎樣辦理的
(1)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執行裁定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材料齊全,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這類案件申請時,應在30日內進行裁定的辦理。如進行裁定的,需要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強制執行這類違法案件的處罰程序。如不進行裁定的,應積極的對這類案件拒不執行的說明,保護我國社會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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