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抗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在審判人員主持下,當庭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
一、法庭調查任務:查明案件事實,核實證據。
二、法庭調查范圍:
2、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各種證據。
三、法庭調查的具體程序和步驟:分為事實審查→出示、核實證據。
1、法庭調查開始:
A、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B、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
2、事實審查:
(1)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不含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
(2)訊問:
A、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
B、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發問: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白虎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A、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補充性發問;
B、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
C、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
D、控辯雙方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E、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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