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該罪的單獨直接實行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間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2、刑法取消了奸淫幼女罪這一罪名,將奸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經過幼女同意,一律認定為強奸罪。例外有: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男性與幼女在談戀愛的過程中,偶爾發生性關系的,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2)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3)個別幼女染有淫亂習性,主動與多名男子發生性交的,對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強奸罪論處。
3、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屬于本罪的結果加重犯,不另外定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過搶救無效死亡。行為人的主觀態度為過失或間接故意。
如果行為人強奸后故意實施傷害或者殺人行為的,不屬于此處的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應當予以數罪并罰;如果先殺后奸,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尸體罪數罪并罰;強奸后婦女自殺的,不屬于此處的致人死亡的情形。
4、強奸后,如果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其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財物的,構成強奸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如果被害人失去知覺,臨時起意取財的,構成強奸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強奸后迫使賣淫的,以強迫賣淫罪論處。
5、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奸,只定拐賣婦女罪。
6、組織借越國邊境時強奸,非法拘禁時強奸,數罪并罰。
7、輪奸是強奸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共同正犯),刑法加重處罰是因為共同輪奸的行為人,既要對自己的奸淫行為與結果承擔責任,也要對他人的奸淫行為與結果承擔責任。
8、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只要在不特定或者眾人可能看到、感覺到的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就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當眾強奸中的眾不包括行為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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