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票據形式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一是用不合規原始憑證如票販手中購買的假發票報銷套取現金。二是正規的發票,虛假的內容,特別是開具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虛假內容的發票。三是正規的發票,半真半假的內容。如在會議費、修理費等發票中多開金額套取現金。四是開具頭大尾小的鴛鴦發票或收據,少記收入套取現金。
二、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如廢舊物資的處理、房屋出租等收入不入財務賬。
三、以培訓費、管理費和咨詢費等名義
以培訓費、管理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現金設立“小金庫”,特別是對個體戶和民營企業收取的費用,在這些審計“觸角”難以伸到的地方,使用白條或白頭收據收費等。
四、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向下級單位或關聯單位多撥專款等,跨年度后將多撥的款項收回不入財務賬。
五、其他作弊手法。
如向關聯單位介紹業務,按比例提成,但不收現金,只將請客送禮旅游等發票交給關聯單位,金額控制在提成的額度內。
針對以上情況,筆者建議:一是要加強原始憑證的審核,發現蛛絲馬跡一查到底。二是搞好延伸審計和跟蹤審計,擴大審計視野。三是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比如到個體戶和民營企業了解交了什么費、什么單位收的,使用的是什么收據等。四是強化責任追究,除了對設立“小金庫”的單位經濟處罰外,還要對責任人嚴肅處理,達到查處一個教育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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