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申請回避制度規定是什么?
行政申請回避制度規定是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回避制度是指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
第二條 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行政處罰機關申請回避。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相對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條 一般辦案人員的回避,由所在行政處罰機關分管領導決定;分管或者主管領導的回避,由所在行政處罰機關領導集體決定。
第四條 回避決定作出前,辦案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五條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相對人可以向作出回避決定的機關再申請一次,駁回申請回避的,應向相對人說明駁回的理由。
第六條 回避的辦案人員應將調查處理工作較交給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指定的調查處理人員。
二、行政處罰的主要原則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法制的逐漸完備,行政處罰方面的相關內容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和關注。由此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逐年增多。本文略談一下行政處罰的主要原則。
行政處罰的主要原則包括了:處罰法定原則、處罰公正原則、處罰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過罰相當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處罰相對人權利保障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不僅適用于行政處罰的實施階段,也適用于行政處罰的設定階段。處罰法定原則既是一個實體法上的原則,也是一個程序法的原則,其主要內容是:
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行政處罰必須由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實施或適用。沒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或組織,無權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其他機關和組織非經授權或者委托都無權實施。
處罰依據是法定的。就是行政機關據以認定相對人行為違法和處罰的判斷標準。行政管理機關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沒有法定的依據,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法定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要合法,必須是有關設定處罰的規范要合法,如果設定的規定都不合法,據此不合法的規定而實施的行政處罰當然也不合法。
在現實生活當中,行政申請是可以進行一個回避制度的,這是我們國家當中的行政訴訟法明確的規定的,因為在運行一些行政方面的審理判決的時候,他往往會涉及到一些政府的人員,關于其中必須要進行回避才能夠公平。
哪些情況下民事訴訟法院人員要回避?
刑事訴訟法書記員適用回避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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